貴機關經管之國有公用土地,於進行公私有畸零地協議或調處期間,如須將該國有土地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或撤銷撥用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另依法處理者,請將相關移交情形告知參與協調之當事人及主政之機關,以保護當事人正當合理之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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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898328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北府財產字第0920634687號;建築法第44條 說明 建築法第45條 說明;建築;畸零地;國有公用土地;非公用財產
出版者:
臺北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3-11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北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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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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