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各級學校教師曾任政務人員之年資,繳有其服務機關出具未受懲戒之證明文件者,得認定為「服務成績優良」,每滿1年提敘一級至本職最高年功薪止

推薦分享

Share

資源連結

連結到原始資料 (您即將開啟新視窗離開本站)

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897821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北府人一字第0920605272號;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條 說明 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薪級認定辦法第6條 說明;俸給;年資;懲戒;提敘薪級
出版者:
臺北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3-10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北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說明

引用資訊
直接連結

評分與驗證

請為這筆數位資源評分

star star star star star

推薦藏品

圖3-3 2006年10月至2007...
圖3-3 2006年10月至2007...
照2-4-15 三川殿次間左側規帶垛...
照2-4-15 三川殿次間左側規帶垛...
圖063 五開間建築空間造型處理手法
圖063 五開間建築空間造型處理手法
圖059 陳氏家祠中門外觀
圖059 陳氏家祠中門外觀
融資質疑,面對面溝通
融資質疑,面對面溝通
表2-12 大成殿超音波破壞等級分析...
表2-12 大成殿超音波破壞等級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