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具有法定任用資格之機要人員,於依法政任其他須具法定任用資格職務時,准予比照「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1項之規定,以其原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之官等職等俸級為基礎,併計曾任較高或相當之官等職等機要職務之考成年資,作為取得同官等內較高職等之升等任用資格,並核敘俸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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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897721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北府人一字第0920594352號;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17條 說明;官等;職等;俸級;考成年資;任用
出版者:
臺北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3-10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北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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