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86年6月4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規定,公務人員於考績年度內,經專案考績一次記2大過免職,當年度內任職期間如合於上開規定者,得於免職當年度年終時辦理另予考績或年終考績。但如同一事由符合考列丁等要件,依法經初核、覆核程序擬予考列丁等者,得免作成考績處分,以符一事不二罰之原則。是以,自86年6月6日起,各機關專案考績免職人員,凡符合上開規定應辦理考績者,請上開人員之服務機關於92年12月15日前予以補辦,並造具考績清冊依規定程序送銓敘部銓敘審定。又銓敘部87年2月5日規定,自92年9月15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