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行政院主計處針對各機關依「會計法」及「審計法」相關規定將會計憑證送審計機關審核,其留存審計機關保管之會計憑證,應屬「檔案法」第2條第2款規定,係歸屬於審計機關管理之檔案,故其銷毀程序,毋須適用「會計法」第83條規定,經該管上級機關同意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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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896007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北府主三字第0920480416號;檔案法第2條 說明 會計法 說明 審計法 說明;會計;審計;檔案
出版者:
臺北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3-08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北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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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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