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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函詢有關「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依法廢止後,原依該辦法第7條規定調解委員於開會時得支領出席交通費之法源依據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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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895887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北府民自字第0920475427號;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 說明 地方制度法第20條 說明;調解委員;交通費;調解業務
出版者:
臺北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3-08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北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函(2003-08)。[雲林縣政府函詢有關「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依法廢止後,原依該辦法第7條規定調解委員於開會時得支領出席交通費之法源依據疑義一案]。《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0/93/aa.html(2021/07/12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0/93/a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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