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大陸地區遺族或法定受益人已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6條之1第3項規定期限內,請領依法核定保留保險死亡給付等公法給付而尚未完成領受者,應轉知自銓敘部文到之日起1年內辦理補件手續;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原申請案件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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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895581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北府人三字第0920462024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6條 說明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474號解釋 說明 民法第129條 說明;兩岸關係;遺族;法定受益人;保險死亡給付
出版者:
臺北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3-08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北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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