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酒類依「菸酒管理法」第3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標示之製造業者地址部分,參酌國外立法例,得不標示至門牌號碼,惟仍應就其所在區域有具體標示,且符合「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規定,地址之標示應包括足供消費者辨識及聯絡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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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895513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北府財金字第0920445362號;菸酒管理法第33條 說明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0條 說明;菸酒;標示;消費者
出版者:
臺北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3-07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北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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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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