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菸酒管理法」第33條第3項規定,酒類產品樣示事項,不得有不實或使人誤信之情事,其立法用意在是使消費者能從根示內容辨識酒類產品特性。基於酒類業者對其產品之慣用標示且不致於誤導消費者對產品認知之考量,「酒精成分」標示事項除以「度」標示外,另得以「%」暨「%vol」標示;「容量」標示事項除以「公升」、「厘升」暨「毫升」標示外,另得以「l或L」、「cl」暨「ml」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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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893205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北府財金字第0920342725號;菸酒管理法第33條 說明;菸酒管理;酒類產品;酒類標示;酒精成分;容量標示
出版者:
臺北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3-06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北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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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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