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薦任官等合格實授後,調任簡任機要職務之現職人員(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者亦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1項規定採計年資、考績後,已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2項規定之考績、年資、考試或學歷、俸級時,得依同條第3項規定,經用人機關考量、主管機關核准,予以改派應具簡任任用資格職務,並於所定期限內補行晉升簡任官等訓練,毋須先回任薦任第9職等職務。至如擬改派職務須經甄審(選)程序者,仍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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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892789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北府人三字第0920303714號;地方制度法 說明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17條 說明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 說明;簡任機要職務;薦任官;年資;考績;考試;學歷;俸級;甄審程序;陞遷
出版者:
臺北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3-05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北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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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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