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行政院函核定修正「各機關加班費支給標準」,並自民國92年1月1日起實施,該函說明7規定加班所需經費不得超過各該機關90年度加班費實支數額之8成,是否包括各機關代辦經費編列之加班費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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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892655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北府人二字第0920273497號;各機關加班費支給標準說明7 說明;加班費支給;加班;代辦經費
出版者:
臺北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3-04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北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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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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