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政)務人員曾於高級中等(含高職)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於89年11月21日在營或其後徵集服役,並依「兵役法」第16條、「兵役法施行法」第52條現定折抵應徵入伍服役或替代役役期者,應於初任公務人員或復職復薪時,補繳折抵義務役役期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後,始得併計公(政)務人員退休(職)、撫卹年資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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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892382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北府人三字第0920245947號;兵役法第16條 說明 兵役法施行法第52條 說明;兵役;公務人員;政務人員;軍訓課程;替代役;折抵役期;退撫基金;撫卹年資
出版者:
臺北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3-04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北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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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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