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進口業者依「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所需檢附之產地證明,除原產地(國)之政府或政府授權之商會所出具之原產地證明外,出口地(國)政府或政府授權之商會所出具之產地證明文件亦可送財政部備供查核

推薦分享

Share

資源連結

連結到原始資料 (您即將開啟新視窗離開本站)

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892001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北府財管字第0920093605號;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6條 說明;酒進口業;酒類標示;產地證明
出版者:
臺北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3-03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北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說明

引用資訊
直接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