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令女性受僱者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請生理假,或因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依同法第15條規定請產假者,於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規定計算平均工資時,上開期間之工資及日數均不列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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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890341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北府勞動字第0920016776號;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4條 說明 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5條 說明 勞動基準法第2條 說明;兩性平等;生理假;妊娠;流產;產假;工資
出版者:
臺北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3-01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北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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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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