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校長、教師具退撫新制施行前後任職年資長達40年以上,並符合新修正「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6條增核退休給與規定者,其新舊制任職年資得如何取捨採計一案,請依教育部函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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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865572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北府人三字第0930399592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6條 說明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21條 說明;學校教職員;退休;年資;退休給與
出版者:
臺北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4-06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北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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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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