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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亡故公立學校教師生前預立遺囑指定其妻為領受撫卹金人,領卹期10年屆滿惟子女尚未成年亟待其繼續領卹撫養,得否依「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第10條第3項規定,延長領卹至子女成年為止一案,請依教育部函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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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865569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北府人三字第0930393661號;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第10條 說明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第9條 說明;學校教職員;撫卹金;撫養
出版者:
臺北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4-06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北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函(2004-06)。[有關亡故公立學校教師生前預立遺囑指定其妻為領受撫卹金人,領卹期10年屆滿惟子女尚未成年亟待其繼續領卹撫養,得否依「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第10條第3項規定,延長領卹至子女成年為止一案,請依教育部函釋辦理]。《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0/8f/7a.html(2021/07/12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0/8f/7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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