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應「公務人員考試法」規所舉辦之各類考試,經筆試錄取分配訓練或學(實)習人員,如係佔編制內職缺並支領相當俸給者,於訓練或學(實)習期間,復應「公務人員考試法」規所舉辦之其他考試,經考試及格或筆試錄取而離(辭)職並依相關規定分發任用或分配訓練(學習或實習),其前後年資銜接未中斷者,其具有「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新制」前(後)之原訓練或學(實)習年資,請依銓敘部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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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865001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北府人三字第0930358003號;公務人員考試法 說明;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新制;職缺;支領俸給;訓練;年資;學習年資;實習年資
出版者:
臺北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4-05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北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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