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立學校校長、教師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任職年資達40年以上,並符合新修正「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6條增核退休給與規定者,其取捨後之新舊制任職年資合計應否為40年整一案,請依教育部書函辦理

推薦分享

Share

資源連結

連結到原始資料 (您即將開啟新視窗離開本站)

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863792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北府人三字第0930149522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6條 說明;學校教職員;退休;任職年資;退撫新制
出版者:
臺北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4-04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北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說明

引用資訊
直接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