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營造業法」施行前依「營造業管理規則」或「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設立登記之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未於93年2月9日前申請換領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或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者,應不得承攬營繕工程或依「建築法」申報開工,其於本法施行前承攬之營繕工程已施工而未完成之工程,得准其繼續施工至竣工為止,但其於本法施行後承擅之工程,應於依第20條規定辦理自行停業註記後,準用第21條但書「得委由營造業符合原登記等級類別者繼樣施工至竣工為止」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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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862775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北府工施字第0930066346號;營造業法 說明 營造業管理規則 說明 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 說明 建築法 說明;營造業;土木包工業;建築;承攬工程
出版者:
臺北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4-03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北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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