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4條第3項及第5條第2項規定,前項各款人員,經各級政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列為出缺不補者,各該人員不予列入前項總額計算,爰於計算應進用原住民人數時應先將列為出缺不補之人數,在「約僱」等5類人員之總數中扣除,如目前係全數列為出缺不補則計算不足額數時,即無須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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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862076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北府人一字第0930053215號;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4條 說明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5條 說明;原住民族;工作權;各級政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約僱
出版者:
臺北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4-03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北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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