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2及第14條之3規定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無論是否受有報酬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乙案,請依銓敘部93年1月19日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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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861865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北府人二字第0930045156號;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 說明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12條 說明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13條 說明;服務;兼任
出版者:
臺北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4-02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北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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