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4項規定註銷簡任任用資格,回任薦任職務人員應溯至當初晉升簡任職務之時點(到職生效日),予以註銷其簡任任用資格自始無效,並由各權責機關即予回任薦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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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861858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北府人一字第0930044649號;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 說明;簡任;薦任;任用;公務人員
出版者:
臺北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4-02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北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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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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