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法」施行前依「營造業管理規則或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設立登記之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於本法施行前或本法施行日起1年內停業仍在停業期中尚未依本法規定申請換領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者,得於復業時依「營造業管理規則或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第6條至第12條所定要件辦理之,如係自行停止營業者應依本法第20條規定,於停業前申請為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為復業之登記申請,自行停業期間每次最長不得超過1年

推薦分享

Share

資源連結

連結到原始資料 (您即將開啟新視窗離開本站)

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861796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北府工施字第0930055674號;營造業法 說明 營造業管理規則或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 說明;營造業;土木包工業
出版者:
臺北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4-02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北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說明

引用資訊
直接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