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基於照顧弱勢有關各機關學校退休人員及其配偶均已死亡,其已成年子女如身心障礙無獨立謀生能力,及年老單身無子女之退休同仁,不合規定占住宿舍均准予暫時續住宿舍之條件規定,請參照行政院函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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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861070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北府人三字第0920782329號;民法第1114條 說明 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 說明;退休;身心障礙;宿舍;續住
出版者:
臺北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4-01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北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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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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