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機要職務出缺如因業務需要需進用其他機關機要人員時,得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詳細敘明擬用人員之職稱姓名及擬任之機要職務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後,進用其於進用後依「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辦理俸級之核敘,又其繼續任現職之年資如符合「公務人員考績法」第4條第1項規定,亦得辦理當年度之考成銓敘部民國91年5月31日書函同時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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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860867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北府人一字第0920773780號;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 說明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 說明 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5條 說明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4條 說明;職務出缺;公務人員;任用;機要職務;俸給;考績
出版者:
臺北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4-01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北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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