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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原任薦任第九職等主管職務,因職務列等調整修正為簡任第十職等主管職務,經依法改派代並經銓敘審定:「暫准留任」該職務,復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2項,於90年1月1日考績升等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者,得否免除參加「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4條規定之初任各官等主管職務管理才能發展訓練一案,請依銓敘部函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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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9E3146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90北府人二字第111698號;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2項 說明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4條 說明;薦任;主管職務;才能發展訓練;考績
出版者:
臺北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1-04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北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函(2001-04)。[有關原任薦任第九職等主管職務,因職務列等調整修正為簡任第十職等主管職務,經依法改派代並經銓敘審定:「暫准留任」該職務,復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2項,於90年1月1日考績升等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者,得否免除參加「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4條規定之初任各官等主管職務管理才能發展訓練一案,請依銓敘部函釋規定辦理]。《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0/8b/e9.html(2021/07/12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0/8b/e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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