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聘僱泰籍或其他國籍勞工之事業單位確實依受個人國家之母語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24條及「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3條第3項附表11規定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張貼相關標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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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9E0977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90北府勞福字第055225號;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3條 說明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4條 說明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3條第3項附表11 說明;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外籍勞工;母語
出版者:
臺北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1-02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北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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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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