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領就業促進津貼──臨時工作津貼期限屆滿後,如仍處於失業狀態,並符合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之規定時,可檢附原雇主開具之離職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併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具之再失業認定證明,申請失業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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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9D8907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9北府勞福字第478807號;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第4條第1項 說明;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勞保;臨時工作津貼;離職證明書;就業服務機構;失業
出版者:
臺北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1-01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北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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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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