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照顧弱勢,各機關學校退休人員及其配偶均已死亡,其已成年子女,如身心障礙無獨立謀生能力及年老單身無子女之退休同仁不合規定占住宿舍,均准予暫時續住宿舍、請依行政院函示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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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8A3096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彰化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府人三字第0920245666號;民法第1114條 說明 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 說明;學校退休人員;身心障礙;無獨立謀生能力;續住;國有眷舍
出版者:
彰化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3-12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彰化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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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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