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國93年1月1日「政務人員退職撫恤條例」施行後,始由公立學校教師借調至行政機關擔任公務人員者,應依「政務人員退職撫恤條例」第3條規定參加離職儲金。且其回任教職後,該借調期間參加離職儲金之年資,不得補繳教育人員退撫基金併計退撫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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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747672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彰化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府人三字第0940014537號;政務人員退職撫恤條例 第3條 說明
出版者:
彰化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5-01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彰化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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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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