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函有關「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3條修正施行後,原應該條第1項規定辦理之特種考試及格人員,復應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及格者,仍須實際任職滿6年,始得以該升官等考試及格資格調任原分發任用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

推薦分享

Share

資源連結

連結到原始資料 (您即將開啟新視窗離開本站)

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710713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彰化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府人一字第0960033015號;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23條 說明
出版者:
彰化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7-02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彰化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說明

引用資訊
直接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