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各縣市政府(局)為結婚證書上除結婚當事人外,其有證婚人、介紹人各1人簽章證明者,應認為具備「民法」第982條所定證人之要件,希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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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9B2161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民政廳代電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47民丙字第18484號;民法第982條 說明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58-09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灣省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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