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復屏東縣政府為收養者之年齡未長于被收養者20歲以上,並非當然無效,戶籍登記機關似應受理收養登記,希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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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9A6703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民政廳代電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47民丙字第9027號;民法第1073條 說明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58-05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灣省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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