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河防安全,凡於曾文溪、鹽水溪、二仁溪及阿公店溪水系河川區域內種植高莖植物、建造工廠或房屋、設施及其他未經許可之使用行為者,應於96年4月30日前自行拆(剷)除回復原狀,逾期則視為廢棄物依法逕行拆(剷)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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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719775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南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南市工水字第09600182290號
出版者:
臺南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7-04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南市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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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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