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內政部有關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有效期限4年內,因自行停止營業,申請註銷開業登記後,重行申請開業登記時,應檢附其於最近4年內完成專業訓練36個小時以上或與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規定解釋令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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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962683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府地價字第0980103082 號;不動產估價師法第6條第1項 說明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第1項 說明;不動產估價師;開業登記;專業訓練
出版者:
高雄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9-05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高雄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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