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部落格
Facebook專頁
ENGLISH
珍藏特展
目錄導覽
技術體驗
成果網站資源
目錄導覽首頁
HOTKEY快速導覽
內容主題
典藏機構
進階搜尋
資源聯盟
首頁
目錄導覽
內容主題
檔案
台灣地區地方文獻
首頁
目錄導覽
典藏機構與計畫
國家圖書館
國家圖書館國家典藏數位化計畫
台灣地區地方文獻典藏數位化計畫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受停職處分之公務人員,經依法提起救濟而撤銷原行政處分,其服務機關應予復職者,同條第2項係因考量機關復職相關作業,明定於復職報到前仍視為停職。惟違法停職處分經撤銷後,應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受處分人視為自始未受停職之處分,為符救濟之本旨及該條保障公務人員權益之立法意旨,受處分人於實際復職報到後,仍應即溯及自原違法停職處分生效之日起即回復其基於公務人員身分所應享有之權益
推薦分享
資源連結
連結到原始資料
(您即將開啟新視窗離開本站)
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855187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府人二字第0930222968號;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1條第1項 說明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1條第2項 說明;公務人員;停職;復職
出版者:
高雄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4-11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高雄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函(2004-11)。[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受停職處分之公務人員,經依法提起救濟而撤銷原行政處分,其服務機關應予復職者,同條第2項係因考量機關復職相關作業,明定於復職報到前仍視為停職。惟違法停職處分經撤銷後,應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受處分人視為自始未受停職之處分,為符救濟之本旨及該條保障公務人員權益之立法意旨,受處分人於實際復職報到後,仍應即溯及自原違法停職處分生效之日起即回復其基於公務人員身分所應享有之權益]。《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0/5f/59.html(2025/01/17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0/5f/59.html
評分與驗證
請為這筆數位資源評分
請填入更適合的關鍵詞
推薦藏品
【照片2-2-1】正殿明間左側二通三...
圖059 陳氏家祠中門外觀
微風中的律動者-水生植物
照片6-3 中央街屋內的私有水井
照片5-11 南海旅客服務中心今貌(...
表2-5 大成殿柱構件損害因子分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