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或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之1第2款規定繼續任用之人員,如另具公務人員高等、普通考試或相關考試及格資格,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2項第1款或同法第5項第1款規定,取得升任簡任第十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之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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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725490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府人一字第0960126921號;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 說明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17條 說明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33條 說明
出版者:
高雄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7-06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高雄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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