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簡併差勤管理,高雄縣各級學校教師各項補休期限,自95年12月18日起統一規定於6個月內補休完畢,並以「時」為計算單位;惟為維護學生受教權及避免課務調派問題,教師補休應以無課務時間為原則,或課務自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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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710100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府人二字第0960012832號
出版者:
高雄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7-01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高雄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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