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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因病依「教師法」第14條第7款規定停聘,如因病情須長期療養或無法治癒而辦理復聘手續後,於復聘當日同時辦理退休或資遣者,以其非屬停聘原因消滅回復聘任,該段停聘期間自不得補發薪俸,轉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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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1089259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90府人三字第9000166410號;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7款 教師法施行細則第18條;教師;停聘;復聘;退休;資遣
出版者:
高雄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1-11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高雄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函(2001-11)。[教師因病依「教師法」第14條第7款規定停聘,如因病情須長期療養或無法治癒而辦理復聘手續後,於復聘當日同時辦理退休或資遣者,以其非屬停聘原因消滅回復聘任,該段停聘期間自不得補發薪俸,轉請查照]。《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0/50/a5.html(2021/07/12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0/50/a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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