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外籍勞工審核作業標準通知(審)第167號規定,有關聘僱家庭監護工之雇主死亡與受監護人符合親等關係且具有聘僱外籍監護工資格之新雇主擬接續聘僱該外籍監護工者,應於原雇主死亡之翌日起60日內申請,逾期將不予許可,請查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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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1088598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90府勞資字第9000174614號;圖表格式;外籍勞工;外勞;家庭監護工;轉換雇主;外籍監謢工
出版者:
高雄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1-10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高雄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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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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