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89年12月30日職務列等表修正發布後,地方機關部分職務由原列「薦任第七職等」調整為「薦任第七至第八職等」、「薦任第六至第七職等」調整為「薦任第七至第八職等」或「薦任第八職等」,現任該等職務經委升薦官等訓練合格晉升薦任人員,未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2項第1、2、3、4款資格者,得繼續任現職至其離職時為止,轉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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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1076918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90府人一字第9000103924號;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2項;職務列等;升官等訓練;委任;薦任;職等
出版者:
高雄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1-07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高雄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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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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