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教員工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費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目前為新台幣15,840元),以有職業論,不得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費,並自91學年度第1學期(91年8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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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9E2783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府人三字第0910180277號;公教員工;子女教育補助費;基本工資
出版者:
高雄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2-10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高雄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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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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