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函釋公務人員因初期懷孕於上班時間有流產現象,經送醫診斷為早期流產現象,安胎後仍告流產,其自就醫日起至流產日止之安胎休養期間,可否請公假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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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9E2780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府人二字第0910180194號;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 說明;公務人員;流產;安胎;公假
出版者:
高雄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2-10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高雄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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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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