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定居設籍未滿10年者,不得擔任公務人員,請清查並依規定處理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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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9D1375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府人一字第0910092847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 說明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 說明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 說明 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 說明;圖表格式;書表格式;兩岸條例;兩岸關係;大陸人民;公務人員任用
出版者:
高雄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2-06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高雄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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