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1年1月31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修正生效前,依法任用並經銓敘部審定先予試用之人員,於該法修正生效後試用期間併計已達6個月成績及格者,適用修正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規定,請於3個月內填具「公務人員試用期滿成績送審書」送銓敘部辦理銓敘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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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9C2653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府人一字第0910032099號;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 說明;公務人員;試用期
出版者:
高雄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2-03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高雄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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