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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內政部釋示「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1條但書規定「非常態營業處所,其所銷售總金額達新台幣6億元以上,該處所至少應置經紀人一人。」所稱「銷售總金額」,係以產經紀者與委託人簽訂之委託銷售契約書所載之委託銷售總金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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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9C2315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90府地籍字第9000226205號;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1條 說明;不動產經紀業;非常態營業處所;銷售金額;經紀人;銷售契約書
出版者:
高雄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2-01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高雄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函(2002-01)。[函轉內政部釋示「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1條但書規定「非常態營業處所,其所銷售總金額達新台幣6億元以上,該處所至少應置經紀人一人。」所稱「銷售總金額」,係以產經紀者與委託人簽訂之委託銷售契約書所載之委託銷售總金額為準]。《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0/46/90.html(2021/07/12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0/46/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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