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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務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應向監察院辦理財產申報之公職人員所屬服務機關(構)之人事單位,於各該人員就(到)職或離職後,應即將就(到)職或離職之原因及時間,通知該院,俾便辦理財產申報相關業務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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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959876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府人一字第0920164706號;公務人員財產申報法第3條 說明 公務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26條 說明;公務人員財產申報;財產申報;就職;到職;離職
出版者:
高雄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3-10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高雄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函(2003-10)。[依「公務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應向監察院辦理財產申報之公職人員所屬服務機關(構)之人事單位,於各該人員就(到)職或離職後,應即將就(到)職或離職之原因及時間,通知該院,俾便辦理財產申報相關業務一案]。《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0/45/66.html(2021/07/12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0/45/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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