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1年6月26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8月30日施行之「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伋以原職等任用,並敘原俸級人員,考績時得在原銓敘審定職等俸級內晉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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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946480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府人一字第0920054520號;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6條第2項 說明 警察人員管理條例 說明;公務人員;俸給;警察人員;官階;職務
出版者:
高雄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3-04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高雄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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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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