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有關「政府採購法」第98條規定應僱用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其繳納代金之查核事項,自92年2月7日起回歸由各收繳代金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查核得標廠商之僱用情況及催繳,請查照

推薦分享

Share

資源連結

連結到原始資料 (您即將開啟新視窗離開本站)

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941333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府秘採字第0920025111號;政府採購法第98條 說明;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代金;得標廠商
出版者:
高雄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3-02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高雄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說明

引用資訊
直接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