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依「公司法」規定認屬為公司之發起人者,如實際參與該公司之籌集設立,即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至於公務員有無實際參與公司之籌設,應就具體個案審認之;必要時,並應由該公務員自行舉證其未實際參與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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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849734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府人一字第0930119608號;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 說明;公務人員;公司發起人
出版者:
高雄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4-06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高雄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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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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